辦理殯葬中,我們對殯葬管理知道對少呢,又需要注意到那些細節問題,為了讓大家更好的了解到,下面為大家做一個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的解讀。
一、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的解釋
(一)在殯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喪葬習俗的自由。
(二)在火葬區,對回、維吾爾、哈薩克、柯爾克孜、烏孜別克、塔吉克、塔塔爾、撒拉、東鄉和保安等10個少數民族的土葬習俗應予尊重,不要強迫他們實行火葬;自愿實行火葬的,他人不得干涉。
對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上述10個少數民族的病人遺體,凡是在其戶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許土葬,但要按規定對遺體進行嚴格消毒后深埋;不在戶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遺體,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消毒后,原則上就地、就近盡快深埋,不得將遺體運往外地。自愿要求火葬的,他人不得干涉。
二、貫徹執行《殯葬管理條例》幾個具體問題的解釋
《條例》第二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:"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,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。"這一規定是指:興建冠以殯儀館、火葬場、骨灰堂、公墓、殯儀服務站等名稱的單位,必須經民政部門審批;不直接冠以殯葬設施名稱但從事殯葬服務項目的,該項目也必須經民政部門審批。
《條例》中所稱"骨灰堂",是指鄉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,而骨灰塔陵園等設施屬公墓范疇,應納入公墓的管理,嚴格控制其發展。
按照《條例》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和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要求,各地要制定公墓建設規劃,經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后,報民政部備案。在民政部同意前,暫停批建新公墓(含骨灰塔陵園等設施)。在民政部同意備案后,按照《條例》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公墓規劃審批。
《條例》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:"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。"這一規定是指:按《通知》要求,埋葬骨灰的單人、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,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,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;墓穴(含骨灰堂、骨灰存放格位)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使用周期。
三、有關特殊墳墓處理問題的解釋
(一)對國務院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革命烈士墓、知名人士墓和古墓葬,凡是被列入國家級、省級、市(縣)級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的,應就地做好原墓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。未被列入重點而散葬的烈士墓,經報請當地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,可將遺骨火化,將骨灰安放或安葬在當地的烈士陵園或公墓;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知名人士墓遷入當地公墓;已普查登記的古墓葬應予保留并加以保護,平整墳墓過程中,如發現文物應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,按照國家保護文物的有關法規妥善處理。
(二)對國務院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區域內散葬的回民墓地,原則上遷入當地的回民公墓。如沒有回民公墓,當地民族工作部門要協調建立回民公墓,在回民公墓未建立前,按國務院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辦理。
(三)對國務院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墓地,原則上遷入當地的公墓(包括華僑公墓)。對一些重要的知名愛國人士、臺灣重要上層人士的墳墓以及重點僑務工作對象的祖墓,原則上予以保留,具體對象宜從嚴把握,必須由省僑辦和主管港澳事務的部門(對華僑及港澳同胞)、省臺辦和統戰部門(對臺胞)提出名單,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。對被保留的墳墓,1985年2月8日國務院《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》發布后建造和修復的,超出面積、擴大規模的部分要予以清理。
(四)華僑、外籍華人和港澳臺同胞的范圍要嚴格掌握,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認定。處理上述問題時,華僑、外籍華人、港澳臺同胞的配偶、父母、祖父母等直系親屬可參照對華僑、外籍華人、港澳臺同胞的政策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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